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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册会计师法》时期(1994年1月——) 《注册会计师条例》实施以后,中国的注册会计师事业有了很快发展,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不少严重问题,受到中央关切。1992年6月,国务院召开总理办公会议,专门研究如何加速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发展的问题,听取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注协)提出的《关于加速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的意见》,并决定:抓紧制定注册会计师法。1992年9月5日,财政部成立注册会计师法起草小级,经过十多次的修改,于1993年6月3日报国务院,经国务院法制局修改,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再经修改,于1993年10月31,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八届四次会议通过,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次通过的《注册会计师法》包括总则、考试和注册、业务范围和规则、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法律责任、附则七章,凡46条。和《条例》相比,有几点值得注意。? 一?从本法的第一条可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注册会计师的作用越来越得到公认,有关注册会计师的立法的权威性,也越来越提高了。过去称“条例”,由国务院根据国家颂布的《会计法》制定;现在称“法”,由国务院报请人大决定。过去的《条例》,以着眼于发挥注册会计师本身的作用为主,现在的《法》,则着眼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着眼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更深刻了。? 二?在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取得上,在《暂行规定》时期,完全凭考核;在《条例》时期,则考核、考试并重,实际上以考核为主;这次则一律改由考试。只允许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免于部份科目的考试,这不但符合国际通行的办法,也有利于提高审计质量和注册会计师的形象。照本法第九条,考试合格的人,需从事审计工作二年以上,方可申请注册,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取得资格的人,如一年内没有参加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则撤销资格,收回证书,以后重新执业,再申请注册。但是,把原《条例》第十条国家现职人员不得担任注册会计师的规定删掉了。这就使国家现职人员考试及格后只在会计师事务所兼任的人能否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问题变得不明确了。以后虽在财政部发的注册会计师审批暂行办法中作了“不在会计事务所专职从事工作的,不予注册”的规定,毕竟不如原《条例》第十条明白。? 三?《条例》二十二条对会计师事务所,只说是个“事业单位”,对其法律身份,未明白规定,无法使当事人对其负责的程度完全放心。这次根据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事务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的要求”,明白规定: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照此,则注册会计师就应以自然人身份,为对他人造成的损害、与其他合伙人共负无限赔偿的责任。这是世界会计师事务所目前比较通行的办法。同时,本法也规定: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如符合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少于30万元注册资本,至少有5名注册会计师等条件,亦可以是负有限责任的法人,则会计师事务所就只以其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的责任,这样一改,就将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在损害赔偿上的法律责任限度和法律责任人的问题说清楚了。既符合中央的要求,也有利于当事人放手委托。? 四?《条例》对注册会计师协会只在第五条写了“注册会计师可以组织成立注册会计师协会”一句,极不明确。这次则根据中央上述《决定》事务所要“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的要求,除在本法中有多处涉及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条文外,并特别增添了第五章,专门规定有关注协的问题。这些规定,一方面肯定财政部门对注协的监督作用,一方面也赋予注协以依法组织注册会计师的考试注册、给证之权,依法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之权,支持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业务、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有关方面反映其意见和建议之权,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之权。照中注协章程,中注协的英文称为CICPA,和美国的注协AICPA,只“中”“美”一字之差,尽管从目前看,两者的地位,权力,活动情况还不大好比,毕竟我们已迈出了可喜的第一步了。?? 这些改革都说明了,由于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13年来,我国的注册会计师制度同样也在迅猛发展。另一方面,则这次的《注册会计师法》,也留下了些各方面关切的问题,没有解决。? 一、财政部领导的注册会计师及审计署领导的注册审计师的关系问题照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在审计事务所工作的注册审计师,经认定为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可以执行本法规定的业务,其资格认定和对其监督、指导、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订。”实际上,是把这个问题的解决,推迟到了国务院另订的办法出台以后去了。? 二、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独立性问题《注册会计师法》第六条后项重申了《条例》第三条后项的规定:依法独立执行业务,受法律的保护。但大家知道,《条例》虽有“独立”的规定,实际上是具文。注册会计师法实施后,这个“独立审计”能否真正独立起来,值得注意。但有一点是令人鼓舞的,人大通过注册会计师法将财政部提出的原草案各条所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起设立”字样,统统删掉了。这似乎表示:以后,会计师事务所就不能再象本法施行以前那样,由单位发起设立了,事务所不能再挂靠任何单位,不再让官办了。如果如此,这将使中国注册会计师制度为国际所接受,大有利于中国的发展,是一个大进步。但由于没有明白规定不能挂靠,仍不免留下一个“后手”。? 三.通过立法来保证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问题按照国际惯例,为了保护投资人利益,往往都明文规定:各企业的会计报告,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使其具有公证能力,我国恢复注册会计师制度以来,只有几个涉外经济法规,有应由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出具证明的规定。对国内企业面向社会公众的活动,如发行股票、债券;涉及双向或多向的活动,如贷款、投资、联营、合并、分割、租赁、掺股;需要公证的活动,如经济纠纷、和解、破产、清算;以及其他各种活动之涉及到帐目的审计,财务公证工作的,都没有按照国际惯例作出由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规定。一般认为:这个问题,如能在《注册会计师法》中统一加以规定,将大大促进这些活动的规范和可信性,大大减少纠纷,大大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这次都末做到,因此,如果由注册会计师以独立公正的审计工作来保护经济交易关系各方的利益问题,仍有待于制定有关法规时,在该法规中以专门的条款来个别解决,而这却很难保证。以重大如公司法为例,公司的运作几乎无处不涉及注册会计师,也几乎世界所有国家的公司法都提到注册会计师。英国的注册会计师制度甚至是英国150年前的公司法奠基的。而从我国1993年底通过、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230整条看,却几乎很难相信,中国是一个实施了注册会计师制度的国家。以上这些问题,统俟另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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