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印发了《关于成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规定》,要求各省市根据需要和现有条件逐步设立会计顾问处,承办会计公证、咨询等业务,1981年1月1日,紧跟着这个文件的发布,上海市首先成立了上海公证会计师事务所,由我国会计界负一代重望的潘序伦任董事长《上海会计》1981年2期第16页。),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有关会计指导、经济公证,由我国会计咨询及辅导报税、税务代办等业务。这样,我国的公共会计师制度于中断25年之后,又恢复了。也是从这时起,我国的公共会计这个职业就正式定名为注册会计师。接着,1981年2月,广州事务所成立;4月,南京事务所成立;11月北京事务所成立,边远如甘肃、新疆、昆明,也闻风而动,在1981年成立了事务所,以后,发展及于全国各省。?
1982年2月,外国所得税施行细则公布,共36条,重申合资企业的办法:外国企业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所得税,应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1983年8月,国家对外汇管理局对侨资、外资、中外合资企业外汇管理施行细则第九项之一规定:侨资、外资、中外合资企业的财务及外汇收支报告,要随附我国登记注册的会计师的查帐报告;9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其90条规定:合资企业各方的出资证明书,年度会计报表,清算会计报表,应经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或出具证明,方为有效;104条规定:合营企业清算时可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担任清算委员会成员。这些法规,又进一步对恢复以后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起了促进作用。?
1983年12月26日,财政部为了答复外资企业、合资企业可否委托外国注册会计师查帐的问题,发布了一个《关于中外合资经济企业、外国企业委托会计师查帐问题的若干规定》,照此《规定》,外国会计师不能在中国注册登记,不能出具对我国有关部门有效的证明文件。并重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侨资企业、外国企业的会计、财务、税务文件,包括出资证明书、年度会计报表、清算会计报表、所得税申报表、外汇收支报告表等,要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和出具证明;中外合资企业清算时,需聘请会计师担任清算委员会成员,以及侨资企业、外国企业清算经司法机关判定需指定会计师担任财产管理人,都应聘请或指定中国的注册会计师担任。如外资一方须委托外国会计师查帐时,由外方负担其费用。侨资、外资、中外合资企业的应计纳税所得额中除经税务机关批准者外,只准列支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费用。这些规定也对我国恢复不久的注册会计师制度起了有力的保护作用,促进了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的成长。?
发展?
从1980年12月我国恢复注册会计师制度起,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可分别以1980年12月的《关于成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规定》、1986年10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及1993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通过1994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为契机,分三个时期来介绍:??
(一)《暂行规定》时期(1980—1986年9月)?
这一时期的活动是以成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规定为依据而展开的,《暂行规定》计十条,分别对成立会计顾问处的目的、领导、注册会计师资格、称号、业务范围、委托人,顾问处组织,承办业务应遵守的原则和职业道德、收费等问题,作了规定。其中,有几点和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的沿革有关的要说明如下:??
一、如上所述,我国的注册会计师,历来只称“会计师”,暂行规定的第一条第一句却明定“会计顾问处由注册会计师建成”,第二条末项又明定:“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工作任务时,一律用注册会计师称号”。从此,我国执行公共会计师业务会计师,就改称“注册会计师”而不再称“会计师”。改称的原因在于:“会计师”这个名称,已在1978年用作会计人员的技术职称了。——1978年9月,国务院为了加强会计工作,提高会计人员的地位,发布了一个《会计人员职权条例》。其第五章技术职称,将会计人员的技术职称分为总会计师(1981年3月改称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四级。这样一来,“会计师”在《暂行规定》发布前,已成了会计工作的一种技术职称,《暂行规定》自然不能又用它来指称公共会计师这一职业。加上“注册”二字,就避免混淆。依照《暂行规定》,会计人员已取得会计师、高级会计师职称的,经考核批准,即可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但注册会计师却不以会计师和高级会计师为限。??
二、也如上所说,我国今天所称的注册会计师的事务,在北洋、国民两个政权时期,是农商、工商、实业、经济各部门主管的。1927-1929年初,曾一度由当时的财政部主管,为时甚暂。这次的《暂行规定》,却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印发的,其第(一)项规定:会计顾问处“受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的业务监督”;第(六)项规定:成立会计顾问处,应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审查批准,并报同级政府和财政部备案。从此,我国的注册会计师事务,就由财政部及地方财政部门管理起来了。?
三、印发《暂行规定》时,有个通知,其第二段提到“会计顾问处”时,以括号注明“原称会计师事务所”。为什么当时不迳称“会计师事务所”?是不是因为不想沿用解放前的老名称?或者,是不是因为解放前的“律师事务所”这时也改称了“法律顾问处”?不得而知,但这名称却没象“注册会计师”这样得到公认。根据《暂行规定》第一个组织成立的上海会计师事务所,就没有用会计顾问处这个名称,而用了“会计师事务所”。甘肃省在1980年曾成立过我国第一个会计顾问处,1981年也改称“会计师事务所”。以后,除极少单位用“会计咨询服务公司”等名称外,就都用“会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