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JMU执行监控巡查,但它并不就事务所的注册和授权作决策,决策权在协会的审计注册/投资业务授权委员会。对需要采取管制行动的案件由委员会审核,对不需要采取管制行动的案件,委员会可以授权会计职业团体秘书处或JMU最终处理。
三、特许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按照英国法律规定,特许会计师承担的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
1.民事责任
英国属于习惯法系(或称判例法系)国家,特许会计师对客户的责任建立在契约法、民事侵权法等习惯法的基础上,特许会计师受委托提供审计或其他服务,即与客房之间产生了契约关系。若未履行约定的条款,如未即时提出审计报告、未根据审计准则要求实施审查而签发了无保留意见、泄露了客户的秘密等,客户就有可能依照契约法控告特许会计师违约。如果特许会计师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存在过失行为,即使是一般过失,客户也可以按民事侵权法控告其侵权。若违约或侵权控告成立,特许会计师则要退还审计收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对客户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除了对客户承担民事责任外,注册会计师还要承担对第三者的民事责任。根据英国黑德利·伯恩公司案件确定的法律原则,特许会计师在下列情况下要冒对第三者承担责任的风险:一是在已知或必然预见到第三者将依赖财务报表时,为客户编制财务报表或签收审计报告;二是对客户的信用高低、履约能力等情况作出保证。或者给予其他形式的证明。
2.刑事责任
在英国,涉及特许会计师刑事责任的法律主要有《公司法》、《盗窃法》和《防止投资舞法》。如1948年《公司法》第438节规定:审计人员故意在报告、证明或财务报表中作严重的不实说明,将承担刑事责任。1985年《公司法》又指出,审计人员受托担任公司清算人时,如隐瞒或转移公司财产、隐瞒或伪造文件和记录,则构成刑事犯罪。又如1968年《盗窃法》第17—19节均适用于特许会计师。该法第17节规定: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而不惜给另外的人造成损害,将处以不超过7年的徒刑。毁坏、隐瞒、篡改任何会计账目或记录、文件,向外提供明知是或可能是令人误解、虚假、欺骗性的账目、记录或文件等行为的,适用于第17节规定的量刑标准。第18节规定:同意或纵容犯罪行为的主管、股东(事实上包括公司股东大会任命的审计师)承担同样的刑事责任。第19节规定:公司职员、审计师企图欺骗股东、债权人,发布或同意发布在重要方面令人误解、虚假的书面证明或账目,可处以7年以下的徒刑。
四、 英国政府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
英国《1989年公司法》第53条第(1—B)款规定:英国贸工部通过制定标准或办法指导、监督会计职业团体的工作。其具体监管职责主要是:
1.如果应聘为公司审计师的人员在执行审计的期间内失去应聘资格,贸工大臣可以指示有关公司再聘用一位有资格应聘为公司审计师的人员。
2.要求保留有资格应聘为公司审计师的个人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名册。
3.要求认可的会计职业监督团体保留并向社会开放以下有资格应聘为公司审计师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料:对于有限公司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列出公司各位董事或股票持有人的名字或地址;对于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列出各位合伙人的地址,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4.对六家协会进行年度检查,重点是对会计职业团体的检查。1990年,贸工部赋予ICAEW、ICAS和ICAI为政府认可的监督组织地位,允许这些会计职业团体注册和管理特许会计师。每年会计职业团体要提供一份管理报告给贸工部。这份报告对公众公开。除其它信息外,报告包括特许会计师的数量、巡查次数及结果等信息。贸工大臣可以要求某认可的会计职业监督团体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提供的资料作出时间限制和以特定方式进行检查。如发现某认可的会计职业监督团体未能履行规定的责任,贸工大臣可以向法院提交申请,追究其责任。
因贸工部下属的证券和投资委员会负责审核会计职业团体对投资业务的管理和监控程序,会计职业团体须就其活动向证券和投资委员会报告。
5.对审计、投资、破产清算等执业资格的审批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