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

微信号:esnaicom

中国会计视野
[] 金币中心 |设首页 |收藏 |Eng |XBRL中国
首页 国内行业资讯 行业评论 税务资讯 会计信息化 海外财会动态 财经要闻 企业动态
您的位置:首页资讯税务资讯正文
 

两部门发文延续增值税优惠政策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布时间:2026-02-02  作者:赵建华   编辑:cljmy

打印   RSS 字号:|| 
核心提示: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

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月31日发布公告,明确了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在保持税负基本稳定的前提下,规范、优化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体系。

自2026年1月1日起,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等21项,免征增值税。其中包括,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买卖股票基金,具体包括:通过深港通买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取得的收入,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取得的收入,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收入。

免征增值税的项目还包括,美国船级社(abs)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等。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农业生产资料、个人转让著作权等26项免征增值税。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起征点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

两部门还明确了使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和其他增值税优惠项目。

返回视野资讯首页 >
 
 用户登录
视野周刊订阅 回顾>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最新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