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会计视野网站整理了2025年6月份开始实施的财税法规,还会陆续增加本月新发布当月实施的法规。
中央法规: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修订后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条例》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关于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 引导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 引导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自2025年6月15日起施行。《通知》要求,供应链核心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合理共担供应链融资成本,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或不当增加中小企业应收账款。明确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付款期限原则上应在6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1年。鼓励商业银行发展多样化的供应链金融模式,支持供应链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开展信用贷款及基于订单、存货、仓单等动产和权利的质押融资业务。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其中强调募集资金使用应专款专用,专注主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第一,对募集资金使用提出总体要求,强调应坚持专款专用,用于主营业务。第二,明确超募资金最终用途应为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注销,不得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借款。
关于修订发布《证券公司金融工具估值指引》《非上市公司股权估值指引》《证券公司金融工具减值指引》的通知
为提升证券行业会计信息质量,进一步规范证券行业金融工具会计处理,指导证券公司科学、合理地对金融工具进行估值和减值,防范金融风险,中国证券业协会修订了《证券公司金融工具估值指引》《非上市公司股权估值指引》《证券公司金融工具减值指引》,已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关于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有关管理措施的公告
地方法规: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