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组织形式包括:个人独资、合伙、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前两种形式的事务所组成成员必须全部是注册会计师或注册审计师,在事务所的名称上要标明每个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的名字。这两种形式的事务所在法国只占很小一部分,大部分事务所都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法国法律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一是至少有3名注册审计师或注册会计师;二是注册审计师或注册会计师与其雇员的出例不高于1:10;三是股份的75%要由注册审计师或注册会计师掌握,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和其他领导成员以及至少1/2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应当是注册会计师、审计师。
为了防范注册审计师执业风险,法国注册审计师协会的会员(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都参加职业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有商业投保和行业保险合同两种形式。行业保险合同是在全国协会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会员按照政府法令规定的形式订立有关民事责任的行业保险合同。上缴基本保险费。据注册审计师协会介绍,审计事务所是按其营业额的0.5%上缴基本保险费。如果事务所的客户较大,风险较高,除了上缴基本保险费外,还需另外参加商业保险。一旦发生工作失误,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时,由保险公司进行民事赔偿。如果该民事责任在保险公司承保范围以外,该注册审计师及其所在的事务所将受到行业保险合同的保护。
法国法律对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的名称使用有严格规定:所有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协会的从业人员,在独立行使职责时应当使用真实姓名。由协会会员组成的民事机构的名称只能由所有合伙人的名字组成。只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司,才有资格称为“财务鉴定机构”和“财务公司”。非法从事注册会计师、审计师业务或使用注册会计师、审计师、财务鉴定机构或财务公司的名称(包括制造与师所名称相仿或易于混淆身份的情况),依照刑法进行处罚。
四、 法国政府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审计师行业的监管
法国法律规定,财政部和司法部负责对注册会计师、审计师行业进行监督管理。这两个部门在具体监管方式和手段上有所不同。
财政部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方式,主要是向全国和各地方协会派出政府专员,由其代表财政部依法行使监管权。财政部派往全国协会的政府专员,是一位职务仅次于部长助理的高等官员,派往各地方协会的政府专员都是当地税务局的负责人。法规规定,全国协会的政府专员负责领导、指挥、监督、协调各地方协会政府专员的活动,并为此目的发布命令。地方协会政府专员向全国协会政府专员负责,全国协会政府专员向财政:部长负责。两级政府专员的具体职责是:参加两级协会组织的所有工作会议,会前协会应向其提供书面的会议议程,议程中应附有会议研究的议题内容和应由下届会议批准的书面议题;对协会作出的不合法、不合规的决定有否决权;可以书面或当场对协会的工作状况、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核实其财务。
财政部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职责还有:研究制定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法规,如注册会“计师地方协会的选举形式和运作方式、注册名单的建立、公布及除名的方式等,均由财政部长签发的政府法令规定;经征求全国协会高等委员会的意见后制定和发布收费规定;对于欧盟成员国的人员申请成为法国注册会计师的,由财政部在征求全国协会高等委员会的意见,并得到外交部的同意后,授予其注册会计师资格。
司法部对注册审计师行业的监管方式,主要是由上诉法院直接管理注册审计师的登记注册和对违纪的注册审计师进行纪律惩戒。此外,注册审计师协会要定期向司法部汇报工作情况。如果协会拟制定或修改行业准则、规则等,要事先向司法部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