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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着力提升审计监督综合效能

来源:甘肃日报   发布时间:2026-09-17  作者:曹立萍   编辑:lucy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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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甘肃省委审计委员会印发《甘肃省审计问题整改和审计建议采纳结果认定及销号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压实整改责任、规范结果认定、完善销号流程,确保问题不折不扣整改到位,实现问题整改和建议采纳同部署、同推进、同问效,推动“当下改”与“长久立”有机衔接,切实提升审计监督的综合效能。

日前,甘肃省委审计委员会印发《甘肃省审计问题整改和审计建议采纳结果认定及销号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压实整改责任、规范结果认定、完善销号流程,确保问题不折不扣整改到位,实现问题整改和建议采纳同部署、同推进、同问效,推动“当下改”与“长久立”有机衔接,切实提升审计监督的综合效能。

《办法》准确界定了完成整改、未完成整改、整改终结三种结果认定类型,并针对资金类、项目类、管理类、政策类等不同问题以及审计建议采纳情况,制定了明确、可量化的认定标准,有效解决了以往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在整改结果认定分类上不统一、认定标准模糊的问题,确保了不同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同一时期、对同类问题的认定处理一致、横向可比。

《办法》系统构建了“被审计单位自评—业务部门初审—归口部门抽查—会议审定—结果反馈”的销号工作流程,形成完整责任闭环。其中,被审计单位承担主体责任,开展问题整改自评。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发挥专业优势,实施初步审核;整改归口部门履行管理职责,组织抽查复核;最终提交会议审定,确保结果认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办法》坚持实事求是、分类施策原则,针对历史遗留、既成事实且不可追溯、跨部门复杂等特殊问题,以整改成效为导向,制定刚性与差异化相结合的认定标准。要求被审计单位首先在自身职权范围内穷尽整改措施,综合采取规范行为、处理处罚、追责问责、完善制度等差异化措施稳妥推进。

《办法》明确被审计单位承担整改主体责任,行业主管部门承担监督管理责任,审计机关承担督促检查责任,要求全面履职、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针对被审计单位未按时完成整改、拒不整改、推诿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等负面情形,建立分级追责处置机制,涵盖责令限期改正、约谈提醒、通报批评、移送处理等措施。同时,对主管部门、审计机关及其人员因履职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划出9条红线并明确追责问责情形,以严的基调、实的作风,推动审计发现问题真改实改、彻底整改,真正将审计整改效果转化为治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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