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新版《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印发,明确线上活动和线下活动遵循相同的统计原则
9月10日,国家统计局发布关于印发《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办法》)的通知,对《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国统字〔2011〕96号)进行了修订,新《办法》将自2027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家统计局表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法治体系的纵深推进以及垂直管理单位组织架构的持续深化调整,统计单位划分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对照现行法律法规、经营主体发展现状及统计工作实践,办法部分条款显现出一定的滞后性:一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衔接不够紧密,需进一步统一规范;二是难以完全契合垂直管理单位组织架构优化后的新运行模式;三是与统计调查工作实践的更新步伐未能完全同步。
国家统计局称,为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契合法治建设新要求、贴合统计工作新实践,亟需对办法进行修订完善,以进一步提升统计单位划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涉及总则和附则、统计单位类型、统计单位的统计原则、有关统计单位的具体处理办法等。
《办法》优化了统计单位分类体系,将统计单位类型由原有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三类,拓展调整为“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视同法人单位”四类,将法律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非法人组织、以及统计上符合一定条件的产业活动单位(分支机构),统称为“视同法人单位”。
《办法》明确了统计单位的统计原则,将原有的“按照在地原则进行统计”明确为“按照经营活动发生地原则进行统计”,新增对“经营活动发生地”具体内涵和“主要经营活动的发生地”判定办法的规定,根据《办法》,经营活动发生地是指统计单位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存在多处经营活动发生地的,原则上将营业收入(批发和零售业采用毛利)份额最高的场所确定为主要经营活动的发生地。
《办法》明确新经济业态的统计原则,增加在互联网平台开展经济活动的单位“按照经营活动发生地原则进行统计”的规定,明确线上活动和线下活动遵循相同的统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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