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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出台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办法

来源:山东审计厅   发布时间:2026-08-27  作者:张静   编辑:lucy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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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菏泽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菏泽市审计局出台《菏泽市市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办法》,对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范围、分类类别、审计方式、管理机制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原标题:“菏泽:出台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办法”

作者  张静 黄亚欣

为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管理监督,进一步突出审计重点、提升审计质效,近日,菏泽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菏泽市审计局出台《菏泽市市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办法》,对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范围、分类类别、审计方式、管理机制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强调,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应坚持全面监督、突出重点的原则,并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科学制定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办法明确,以领导干部承担经济社会管理职能、管辖资金资产资源规模、风险等级为依据,将纳入审计范围的市管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为A、B、C三类。A类为承担重要经济社会管理职能,掌握大量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属于重点审计监督对象;B类为掌握较多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干部;C类为资金总量少、财政财务收支规模小的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干部。

办法规定,对不同类别的经济责任审计对象,采取不同的审计方式。对A类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以任中审计为主,原则上5年轮审一遍;对B类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根据审计对象情况和审计资源,统筹安排任中审计;对C类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可结合预算执行审计、专项审计统筹实施,或运用大数据技术进行审计。

办法提出,严格规范审计频次管理,明确任职不满2年、距上次审计不满2年及其他不适宜审计的情形,一般不再安排经济责任审计。同时,市委审计办、市审计局建立动态审计对象数据库,及时更新信息,夯实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数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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