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23日,欧洲财务报告咨询组发布公告,就特定非欧盟主体适用欧洲可持续披露报告准则(以下简称非欧盟主体欧洲可持续报告准则)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0月31日。根据欧盟《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中会计指令第40a条的规定:当非欧盟母公司的欧盟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上一财年净营业额超过2亿欧元(约15.6亿元人民币),且该非欧盟集团过去两年在欧洲的年收入均超过4.5亿欧元(约35.1亿元人民币)时,须履行欧盟可持续报告义务。同时,第40a条规定欧盟委员会应为此类主体制定专门的可持续披露报告准则。基于此,欧盟委员会委托欧洲财务报告咨询组编制该准则。
本次征求意见稿完整涵盖了2026年7月作为授权法案出台的简化版欧洲可持续披露报告准则中的12项准则,但与其存在明显差异,包括:一是征求意见稿的披露目标仅关注影响,不包含风险、机遇、韧性及依赖;二是征求意见稿允许编制者将气候以外议题的披露限定在欧盟范围内;三是征求意见稿未纳入欧盟分类法相关的披露要求。
下一步,欧洲财务报告咨询组将根据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收到的反馈,完成向欧盟委员会提交的最终技术建议。相关主体将自2028年1月1日起的财务年度强制遵循非欧盟主体欧洲可持续报告准则进行可持续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