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会计视野讯 财政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征求<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8号(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确保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平稳有效实施,财政部起草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8号(征求意见稿)》。请于2026年8月31日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反馈意见材料中请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附件 1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8号(征求意见稿)
一、关于职务科技成果的会计处理
本解释规定的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工作任务,或者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不包括仅以个人名义申请注册的科技成果。
单位应当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财会〔2016〕12号,以下简称 4号准则)、《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政府会计制度》)、《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财会〔2021〕33号,以下简称4号解释)有关规定,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会计核算。
(一)关于职务科技成果入账成本的确定。
单位应当根据4号准则、4号解释有关规定,确定职务科技成果的入账成本。 根据4号准则规定,单位自行研究开发职务科技成果项目(以下简称自行研究开发项目)尚未进入开发阶段,或者确实无法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但按法律程序已申请取得无形资产的,应当将依法取得时发生的相关费用确认为无形资产。前述相关费用,是指单位自通过知识产权申请内部审批或向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知识产权申请起至取得知识产权止,发生的申请费、实质审查费、复审费、代理费等相关费用。单位应当在“研发支出”科目下增设“注册费用”明细科目,核算职务科技成果依法申请取得知识产权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并按照具体成果进行明细核算或辅助核算。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作出授予知识产权或不予授权的决定时,单位应当将“研发支出——开发支出(如有)、注册费用”科目余额对应转入“无形资产”科目或“业务活动费用”等科目。单位在知识产权申请被作出不予授权决定后请求复审的,暂不将“研发支出——开发支出(如有)、注册费用”科目余额转出,待相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作出复审决定后再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2026年1月1日前已取得知识产权但未入账的职务科技成果,无需追溯调整,单位应当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2026年1月1日至本解释施行日期间,单位对职务科技成果依法申请取得知识产权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根据本解释进行调整。
(二)关于职务科技成果的转销。
根据4号准则规定,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单位带来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应当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
单位应当根据科技成果转化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建立职务科技成果内部管理制度,定期评估职务科技成果的可转化情况。对于预期不能为单位带来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职务科技成果,应当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关程序后予以转销。对于转销的职务科技成果,单位应当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三)关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的确认。
对于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是共同所有权人,且在相关书面协议中约定了转化收益分配比例的,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时,应当将按约定属于本单位的收入确认为事业收入,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发生的由本单位承担的费用确认为当期费用。
其他情形下,单位应当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所取得的全部收入确认为事业收入,将转化过程中发生的由本单位承担的费用确认为当期费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单位按规定对完成、转化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的奖励和报酬,应当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2026年1月1日至本解释施行日期间新增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业务,单位应当根据本解释进行调整。
二、关于增值税先征后返(退)的会计处理
根据有关规定执行增值税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单位,应当将税务部门返还的税款确认为其他收入。收到返还的增值税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在财务会计下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下借记“资金结存”科目,贷记“其他预算收入”科目。
2026年1月1日至本解释施行日期间新增的增值税先征后返(退)业务,单位应当根据本解释进行调整。
三、关于数字人民币的会计处理
单位持有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人民币的,应当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下设置“数字人民币”明细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本解释施行前单位通过其他科目核算数字人民币的,应当在本解释施行日将有关科目余额中数字人民币的金额转入“其他货币资金——数字人民币”科目。
四、关于公立医院事业收入的会计处理
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应当在“事业收入”科目下增设“其他事业收入”明细科目,在“事业预算收入”科目下增设“其他事业预算收入”明细科目,核算医院开展医疗和科研教学活动之外的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医院应当在“收入费用表”的“科教收入”项目下增加“其他事业收入”项目,反映医院本期开展医疗和科研教学活动之外的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事业收入——其他事业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医院应当在“预算收入支出表”的“科教预算收入”项目下增加“其他事业预算收入”项目,反映医院本期开展医疗和科研教学活动之外的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预算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事业预算收入——其他事业预算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2026年1月1日至本解释施行日期间,医院对开展医疗和科研教学活动之外的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应当根据本解释进行调整。
五、关于保障性住房的范围
根据《政府会计制度》、《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1号》(财会〔2019〕13号)规定,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中的保障性住房,主要指地方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为满足社会公共需求而控制的、持有全部或部分产权份额、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的住房。
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或其他单位持有的,面向本级政府单位或本单位职工提供的租赁、配售型住房,不属于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的保障性住房,应当作为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会计核算。
本解释施行前单位通过“保障性住房”科目核算面向本级政府单位或本单位职工提供的租赁、配售型住房的,应当在本解释施行日将“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科目余额中的相关金额分别转入“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
六、关于土地储备资金的会计处理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财会〔2008〕10号),将土地储备资金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核算,完整反映土地储备项目各类资金来源、资金收支情况以及土地收储成本,并按规定内容和时限将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报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土地储备资金应当按规定纳入政府财务报告合并范围。
七、关于生效日期
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2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8号(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及时回应和解决实施中的问题,确保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平稳有效实施,我们研究起草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8号(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解释8号》)。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过程
截至目前,《解释8号》的起草主要经历了以下过程:
(一)问题整理阶段。前期,我们通过部门沟通联系机制、咨询专家机制、部内相关单位反馈和网民留言等多种渠道,广泛收集整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问题,针对实务中普遍存在且亟需解决的问题,确定了《解释8号》拟规范的问题清单。
(二)形成讨论稿阶段。系统整理相关制度,先后赴北京、广东、安徽、上海、河南等地开展调研,深入了解各地区的现实情况和会计核算需求,形成讨论稿草案。3月,就讨论稿草案征求咨询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形成《解释8号》讨论稿。
(三)形成征求意见稿阶段。4月以来,通过召开座谈会的方式,组织理论界、实务界专家对讨论稿进行集中研讨,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解释8 号》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解释8号》包括6个问题,有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职务科技成果的会计处理。
近年来,行政事业单位职务科技成果¹未入账问题日益突出。《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财会〔2016〕12号,以下简称4号准则)规定,自行研究开发项目形成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开发阶段的支出金额入账,无法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的,按照依法取得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入账。调研发现,大量职务科技成果未入账的主要原因如下:一是实务中难以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二是虽然4号准则对无形资产的确认已作出原则性规定,但制度中关于职务科技成果依法申请取得知识产权过程中相关费用的核算要求不够具体;三是现行资产管理制度缺乏职务科技成果转销相关规定,会计人员对资产转销存在顾虑。此外,在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共有所有权的情况下,单位应当如何确认转化收入也亟需明确。
为解决上述问题,《解释8号》对职务科技成果入账成本的确定、资产转销、转化收入的确认作了进一步明确。在入账成本的确定方面,强调按照4号准则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确定职务科技成果的入账成本。对于无法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的,按照职务科技成果依法申请取得知识产权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入账,通过在“研发支出”科目下增设“注册费用”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在资产转销方面,要求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建立职务科技成果内部管理制度,作为资产转销会计处理的制度依据。在转化收入的确认方面,针对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共有所有权情形和其他情形,分别明确了收入确认原则。
(二)关于公立医院事业收入的会计处理。
根据《关于医院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财会〔2018〕24号),医院应当在“事业收入”科目下设置“医疗收入”和“科教收入”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医院开展医疗活动和科研教学活动取得的收入。随着卫生事业的发展,许多医院出现了医疗和科研教学活动之外的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例如预防、会诊、全省疾病筛查、康养护理服务等,原有明细科目已经不能满足会计核算需要。为此,《解释8 号》要求医院在“事业收入”科目下增设“其他事业收入”明细科目,在“事业预算收入”科目下增设“其他事业预算收入”明细科目,核算医院开展医疗和科研教学活动之外的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关于保障性住房的范围。
2025年,有关单位建议明确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持有的、面向政府职工的租赁、配售型住房是否属于保障性住房。经研究,保障性住房包括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等3大类,不包括政府机关持有的面向政府职工的租赁、配售型住房。为消除实务中的困惑,《解释8号》对保障性住房的核算范围进行了重申,明确规定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或其他单位持有的,面向本级政府或本单位职工提供的租赁、配售型住房,应当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
(四)关于土地储备资金的会计处理。
去年以来,有单位反映地方土地储备存在管理模式混乱、会计制度执行不严格等现象,部分地区土地储备资金未纳入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合并范围。今年以来,我们先后赴多地就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开展调研,调研发现,实务中存在以下情况:一是部分土地储备机构未执行《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财会〔2008〕10号);二是有些土地储备项目在市级土储中心立项,但资金由区级财政支付,市级土储中心未将区级财政支付的资金纳入会计核算范围,导致核算内容不完整;三是地方财政部门未将土地储备资金纳入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合并范围。
为解决上述问题,《解释8号》强调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进行核算,完整反映土地储备项目各类资金来源、资金收支情况以及土地收储成本,并按规定报送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报表。同时,强调土地储备资金应当纳入政府财务报告合并范围。
(五)关于其他问题。
一是关于增值税先征后返(退)的会计处理。针对实务反映的增值税先征后返(退)应当如何确认的问题,《解释8号》明确先征后返(退)的增值税应当在实际收到时确认为其他收入。
二是关于数字人民币的会计处理。随着数字人民币的推广,行政事业单位涉及的数字人民币业务逐渐增多,需要明确数字人民币适用的会计科目。鉴于对数字人民币的管理要求有别于银行存款和库存现金,《解释8号》规定数字人民币应当通过“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
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条规定,“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