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会计视野讯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加快推进银行函证业务集约化的工作提示》。
以下为公告全文: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加快推进银行函证业务集约化的工作提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要求,财政部、银保监会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银行函证规范化、集约化、数字化建设的通知》(财会〔2022〕39号),进一步推进银行函证规范化、集约化、数字化。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应积极响应,加快推进银行函证集约化,提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和效率,现作如下提示:
银行函证业务集约化要求会计师事务所集中办理银行函证业务,完善流程、加强管控、堵塞漏洞,确保函证信息质量。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备案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业务时,应当实现上市公司银行函证业务集约化。即,由会计师事务所指定处理函证的内部专门机构(或岗位)统一、集中处理函证业务,不得由项目组或注册会计师个人自行收发函证。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和其他审计业务应当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实现银行函证集约化。
二、会计师事务所在一体化管理自评时,应当按照《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财会〔2022〕12号)、《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评估指标评价标准》(财办会〔2022〕20号)有关要求,对函证业务集约化情况进行评价并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进行报备。
三、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是夯实市场主体会计信息质量、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途径。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履行职责、谨慎执业,在银行金融机构回函的基础上,审慎考虑实施函证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可靠。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3年10月19日
原文地址://www.ynicpa.org/ui/news.aspx?id=282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