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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通速递被责令改正财务核算等三方面违规

来源: 中新经纬   发布时间:2023-06-16  作者: 中新经纬   编辑:lucy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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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大连证监局网站发布《关于对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大连证监局表示,对圆通速递开展了现场检查,发现圆通速递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财务核算及内部控制等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

原标题:“圆通速递被责令改正:财务核算、内控等三方面违规”

中新经纬6月15日电15日,大连证监局网站发布《关于对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大连证监局表示,对圆通速递开展了现场检查,发现圆通速递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财务核算及内部控制等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方面,圆通速递2018年、2019年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完整,部分重大事项未做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不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

财务核算方面,圆通速递2021年、2020年、2019年披露投资浙江驿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4.5亿元,公司财务报表附注九中披露该资产的计量方式为“持续的公允价值计量”,会计报表列报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司未能实际获取该权益投资的公允价值,以历史投资成本作为公允价值缺乏证据支持。导致2021年度少确认其他权益投资6.89亿元;少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1.72亿元;少确认股东权益(其他综合收益)5.17亿元。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第四十四条:“企业对权益工具的投资和与此类投资相联系的合同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规定。

内部控制方面,圆通速递存在合同监控不当及股东大会董事会运作不规范行为。

具体来看,圆通速递下属子公司杭州杰伦货运有限公司与关联方上海圆汇技术有限公司签订《车辆运输服务合同》,并对承运商的资质、固定资产和合作车辆进行约定,但圆通速递未对承运商资质进行审查。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号——合同管理》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圆通速递董事会审议《关于董事薪酬计划的议案》时相关独立董事未进行回避,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大连证监局决定对圆通速递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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